朱茏 2019-04-15
杭州第一技师学院困难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 困难生作为学院各项资助的依据。
第二条 困难生认定分为特困家庭学生和低收入家庭学生。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能提供学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下称特困家庭学生):
1.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含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证》家庭),五保供养对象;
2.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孤儿等福利机构监护对象;
4.家庭遭受重大意外致使主要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收入无法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5、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且能提供学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的,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
2.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年收入在8000元/年以下的;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四条 认定程序
1.开学两周内,学生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班主任,由班主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名单连同证明材料一并交系部,系部审核汇总后交学生处。
2.学生处对所交材料进行认定后确定全院困难生名单。
杭州第一技师学院校内人民助学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奖励在校表现优异的学生,根据杭州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的相关要求,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学院每年从学费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校内人民助学金项目,用于校内学生学费减免、特殊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优秀学生奖学等。
第二章 助学对象、项目与标准
第三条 校内人民助学金的助学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能提供学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下称特困家庭学生):
1.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含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五保供养对象;
2.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孤儿等福利机构监护对象;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且能提供学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称低收入家庭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
2.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年收入在8000元/年以下的;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对四年级及以上年级的特困家庭学生设立2000元/学期的学费补助。
第七条 对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的特困家庭学生设立2000元/年的生活补助,对三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低收入家庭学生设立1500元/年的生活补助。
第八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同时享受学费补助和生活补助。
第三章 奖学项目与奖励标准
第九条 校内每学年评定一等、二等、三等三类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为1000元/学年(中职政府奖学金,按学生数的5%计),二等奖学金800元/学年(按在校学生数的5%计);三等奖学金600元/学年(按在校学生数的8%计)。
第十条 校内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热爱劳动、综合职业素养良好;
2.遵纪守法、无任何违纪行为;
3.积极上进、刻苦努力、专业知识和技能突出。
第十一条 为奖励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特别突出、在世界及全国各类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高技能学生,特设“精技奖学金”项目。其具体标准为:
1.市级比赛获一等奖8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三等奖300元/项;
2.省级比赛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200元/项;
3.全国比赛一等奖10000元/项,二等奖6000元/项,三等奖4000元/项;
4.世界技能大赛金牌25000元/项,银牌20000元/项,铜牌18000元/项,优胜奖15000元/项,参赛奖12000元/项。
第十二条 以上奖励标准指的是一类比赛的标准,二类比赛按一类比赛70%计,两人及以上参赛的团队项目每项按标准的1.5倍计。非技能类比赛的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章 助学金与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助学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1.每学期开学第1周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学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证明,经班主任、系部初步审核后上交学生处。
2.经学生处及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奖学金项目中,一等奖(中职政府奖学金)按杭州市教育资助管理中心的相关通知执行,二等与三等奖学金在每年九月底由班级评选、系部核实、学生处汇总并提交学工委审议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交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精技奖学金”按学期发放,每学期由教务处汇总统计学生奖励金额,由学生处提交学工委审议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交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的助学和奖学金由计财处发放到学生中职卡中。
第十七条 助学奖学金由学生处建立相应档案。
第五章 人民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校内人民助学金在我校计划财务处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学生处资助办公室负责校内人民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评审、发放、联络、宣传、颁发资助证书。
第十九条 人民助学奖学金的认定与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投诉机制,投诉部门为学生处,投诉电话:85100803。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不当之处,学院有权进行修改,解释权归学生处。
杭州第一技师学院关爱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关工委帮扶解困的作用,倡导学生感恩意识,形成互助风气,报学院党委审批,设立“杭州第一技师学院关工委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关爱基金)。关爱基金是公益性、互助性、教育性、临时性救助基金。
第二条 关爱基金的宗旨是:资助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实施经济救助,帮助他们
克服困难,摆脱困境,以激励他们刻苦努力、勤练技能、学有所成。在全院范围内树立起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良好风尚,构建学院师生互敬互爱、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关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学院党委及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 关爱基金的资金来源:
1. 学院教职工春风行动自愿捐款;
2. 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工委划拨的资助款;
3. 历届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爱心捐赠及社会公益活动募捐。
第五条 本基金服务于全院学生,其资助范围为:
1.特困生:含孤儿、残疾学生、五保户供养的学生、革命烈士子女、持特困证学生以及因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疾病等导致无生活来源的学生;
2. 低收入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人均年收入在8000元以下,由学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民政)等部门开具相关家庭低收入证明的学生;
3. 因本人遭遇较严重意外创伤或疾病等急需帮助的学生;
第六条 资助标准为:
1. 特困生每学期资助1500元生活补助;
2.低收入家庭学生每学期资助400元生活补助;
3. 对本人遭遇重大疾病的贫困学生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补助,对于自理自费金额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自理自费金额的60%计。
如遇其他未尽事由及情况,由学院关工委召开会议视具体情况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关爱基金申请条件:
1. 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生活简朴、学习努力,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
2. 所遇突发及特殊情况在关爱基金使用范围之内且情况属实。
第八条 关爱基金申请认定和发放程序:
1. 学生在遇到突发及特殊情况需要帮助时,由本人填写关爱基金申请认定表(见附件),如实陈述所遇困难情况,并出示书面证明材料。认定表由班主任详细说明原因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学系部确认签字,最后报学院关工委审批;
2. 学院关工委研究决定于5日内予以答复;
3. 对于同意资助的学生由院关工委秘书处组织公示,公示结束后由计划财务处将资助款项发放到学生的中职资助卡中。
4. 对于不同意资助的由院关工委秘书处向班主任及学生本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受助者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修养,乐观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院争光添彩。
第十条 学院关工委行使基金管理职责,基金日常事务由学生处负责处理。关爱基金会设立专门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基金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凡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追回资助资金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关工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基金损失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关工委讨论决定,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关工委所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实施。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发放流程图
备注:1、涉农专业学生无需提交申请
2、艰苦行业杭籍学生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无需填写申请表
杭州第一技师学院学生奖助学项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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